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