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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