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区分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三级文物也可以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