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的七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三十日内将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