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分布的状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后登记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