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公布并编制保护规划。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经市文物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有保护价值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控制性保护街区、村镇,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公布后两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