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