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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