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

(二)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依法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管护者补栽补种。

损伤义务植树树木、花草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