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一)在义务植树或者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三)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