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一般实行一次会议审查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