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时,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