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时,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