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安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省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家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颁布后,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