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省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