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 (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