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停车区域的,停靠在停车区域内;未划设停车区域的,应当在停靠站距离道路边缘零点五米以内单列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等候进站,不得开门上下客; (三)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列行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