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铰接式客车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车、全挂拖斗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时速为五十公里; (三)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公路为四十公里; (四)三轮汽车、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拖拉机的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