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零点五米,沿行驶方向停放。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