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运输农副产品,需要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通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