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运输农副产品,需要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通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