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让已经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 (二)货运机动车让客车先行; (三)同类车辆,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 (四)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让其他机动车先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