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路、城市道路的交叉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应当规范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指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