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有效因道路改建、养护施工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