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景观、土地使用等情况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城市交通、景观、土地使用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撤除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