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有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服务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与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安排使用,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