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学校、商业街区、居住区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