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泊位。 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