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出租车的发展。具体控制办法在制定前,应当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