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出租车的发展。具体控制办法在制定前,应当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