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外观损坏的车辆时,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保存登记资料不少于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