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