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有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合格的检测装置(仪器); (四)建立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装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系统联网的监控设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全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同步自动传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