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五)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六)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