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公安、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机构或者派驻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市场的治安、税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禽、肉类检疫检验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入市场依法监督检查时,要与市场管理机构或人员取得联系,市场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