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二)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播放反动、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