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二)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四)播放反动、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