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第十七条已废止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