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第十六条已废止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经营下列物品或商品:(一)狩猎、体育运动专用枪支;(二)爆破器材、管制刀具和警用器械;(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五)文物、有价证券;(六)其他专营、专卖商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