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经营下列物品或商品:

(一)狩猎、体育运动专用枪支;

(二)爆破器材、管制刀具和警用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五)文物、有价证券;

(六)其他专营、专卖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