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均可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