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必须依法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