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