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第八条已废止开发区总体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逐级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设立开发区使城市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