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第七条已废止申请设立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逐级审核后,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