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和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并能对周围地区产生较强的辐射作用;

(二)有利于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依托的城镇经济实力强,工业基础好,并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功能较强;

(四)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