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第六条已废止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和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并能对周围地区产生较强的辐射作用;(二)有利于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三)依托的城镇经济实力强,工业基础好,并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功能较强;(四)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