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提出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后,其资产可以转让,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