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开发区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