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开发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并在不违背开发区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可自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经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基建手续。受让的土地开发后,其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