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必须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