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在划定的开发区范围内,一次征用全部土地或者按分期开发的规划分批征用本规划期内的土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