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开发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按批准的面积和范围进行开发建设,确需扩大范围和面积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