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国家税务、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者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